退款政策

ANDING MUSIC LTD. 退款政策

最後更新日期:115 6 6

一、適用範圍

本退費政策適用於 ANDING MUSIC LTD.(以下簡稱「本公司」)所提供之各項服務,包括但不限於:

  • 音樂訓練服務
  • 舞蹈訓練服務
  • 音樂製作服務
  • 空間租借服務
  • 活動報名服務
  • 票券商品及其他相關服務

各商品或服務如另有特殊規範者,依該商品或服務購買頁面公告內容為準。


二、音樂訓練服務

單次音樂訓練

每堂訓練以 1 小時計算。

訓練內容將依老師安排、參與者程度及實際需求進行調整。

實際可預約時段依老師檔期及系統顯示為準。

本服務限本人使用,不得轉讓或與其他優惠併用。

購買完成後即確認首次預約時段。

取消與退費

如需取消並申請退費,應於預約時間前 48 小時提出申請,可辦理全額退費。

如於預約時間前 48 小時內取消,恕不辦理退費,但可免費改期 1 次。

2 次(含)以上改期,將酌收行政處理費新臺幣 100 元/次。

未依規定完成取消或改期,或當日無故未到者,該次服務視同已使用。


音樂訓練票券

方案

有效期限

4堂票

45

12堂票

90

24堂票

210

票券採預約制。

完成購買後可透過系統預約可使用時段。

預約成功後,系統將自動扣除相應堂數。

已預約之服務如需異動,應於預約時間前 48 小時完成申請。

每堂可免費改期 1 次。

2 次(含)以上改期,將酌收行政處理費新臺幣 100 元/次。

已預約之單次服務不受理單堂退費。


三、舞蹈訓練服務

單次舞蹈訓練

每堂訓練以 1 小時計算。

訓練內容將依老師安排、參與者程度及實際需求進行調整。

實際可預約時段依老師檔期及系統顯示為準。

本服務限本人使用,不得轉讓或與其他優惠併用。

購買完成後即確認首次預約時段。

取消與退費

如需取消並申請退費,應於預約時間前 48 小時提出申請,可辦理全額退費。

如於預約時間前 48 小時內取消,恕不辦理退費,但可免費改期 1 次。

2 次(含)以上改期,將酌收行政處理費新臺幣 100 元/次。

未依規定完成取消或改期,或當日無故未到者,該次服務視同已使用。


舞蹈訓練票券

方案

有效期限

4堂票

45

8堂票

60

10堂票(開幕優惠)

60

12堂票

90

24堂票

150

票券採預約制。

完成購買後可透過系統預約可使用時段。

預約成功後,系統將自動扣除相應堂數。

已預約之服務如需異動,應於預約時間前 48 小時完成申請。

每堂可免費改期 1 次。

2 次(含)以上改期,將酌收行政處理費新臺幣 100 元/次。

已預約之單次服務不受理單堂退費。


四、票券整體退費規定

票券退費僅得依整體票券辦理。

已使用堂數均以原單堂價格計算,不適用優惠方案單價。

音樂訓練

原單堂價格:新臺幣 2500 元/堂

舞蹈訓練

原單堂價格:新臺幣 600 元/堂

退費金額計算方式如下:

退費金額=(票券實際支付金額-已使用堂數 × 原單堂價格)× 70%

若計算結果小於 0 元,則視為無剩餘可退費金額。

若方案包含任何贈送、加贈、活動優惠堂數、折扣方案或其他附加權益,均不列入退費計算。

超過有效期限之未使用堂數,視同自動放棄,不另行退費、補發或展延。


五、空間租借服務退費規定

使用日前 7 日(含)以上取消

全額退還已支付費用。

使用日前 3 6 日取消

退還已支付費用之 50%

使用日前 2 日內取消

恕不退費。

特殊情況

如因天災、政府公告停班停課、重大設備故障、公共安全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,致本公司無法提供場地服務時,本公司得依服務性質採取延期、改期、延長使用期限、補足使用時數或退款等方式處理。

單次場地租借、活動包場或一次性預約服務,本公司得視實際情況協助延期或辦理全額退款。

長期固定時段租借、時數優惠方案、點數方案、師資合作方案或其他具持續性使用性質之服務,不適用單次場租之退款規則;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使用之時段,本公司將優先以補課、補時段、延長使用期限或其他合理方式處理,不另行辦理整體方案之全額退款。

實際處理方式將依服務性質、剩餘使用權益及雙方實際履行情況進行認定。


六、第三方系統異常

本公司部分服務可能透過第三方預約系統、金流平台或合作系統提供。

如因第三方系統異常、資料同步延遲、伺服器故障、網路中斷、金流問題或其他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因素導致服務異常,本公司將於合理範圍內協助會員處理。

涉及票券、預約、付款、退款或會員權益爭議時,本公司得依實際訂單紀錄、付款紀錄、系統後台資料、通訊紀錄及其他合理佐證資料進行認定與處理。


七、其他事項

本公司保留對本退費政策之調整、補充及合理解釋權利;惟相關內容仍應符合中華民國法令及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。

如因本政策所生之爭議,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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